(2016)湘0626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公司与李敬秋、余巧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公司,李敬秋,余巧仁,李勤波,何雄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执保2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开发区兴旺路33号。负责人:李文杰,行长。被告:李敬秋,农民。被告:余巧仁,农民。被告:李勤波,农民。被告:何雄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公司诉被告李敬秋、余巧仁、李勤波、何雄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查封或冻结被告李敬秋、余巧仁、李勤波、何雄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五人等额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敬秋、余巧仁、李勤波、何雄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五人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虎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