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723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曾康才诉王世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康才,王世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723民初907号原告曾康才(曾用名曾康友),男,傣族,云南省华坪县人,初中文化,务农。被告王世舰,男,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云南省华坪县。上列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康才、被告王世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康才诉称,2014年被告雇佣我给他开挖机,双方就工作期间的工资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工作结束后,双方进行工资结算,但被告以暂无力支付我的工资为由给我出具了一张12800元的欠条。该欠款至今已长达两年之久,在此期间我多次找被告要求其清偿拖欠的工资,但被告仅仅支付了我6000元后就以没钱支付等各种理由搪塞我。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欠款68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世舰辩称,我差欠原告工资是事实,之前差欠了12800元,后面我支付了他两次,一次支付了5000元,另外一次支付了1000元。我会尽快想办法把剩下的钱还他。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差欠原告工资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开挖机,工期结束后双方经结算,被告差欠原告工资12800元,因被告暂时无力支付就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之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了6000元,还剩余6800元未支付。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予清偿。被告差欠原告劳务费6800元,有原告出具的欠条为据,且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确认。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68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世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曾康才劳务费人民币6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世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陈明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洪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