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王某受贿、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景刑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冀州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2006年6月至2011年8月任冀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2012年1月至捕前任冀州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2011年11月始兼任冀州古城恢复改造开发建设拆迁指挥部(后更名为冀州老城改造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全面工作,住冀州市。因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1月23日被景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辩护人王福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由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贿、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5年12月27日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2016年1月26日恢复审理程序,同年4月26日公诉机关再次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同年5月26日恢复审理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福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冀州老城改造建设指挥部常务指挥长的职务之便,在指挥部办公室内多次非法收受冀州市东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刘某1(另案处理)给予的人民币总计20万元;多次非法收受冀州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段某给予的人民币总计10万元,并为该上述两公司谋取利益。2、2012年9月,李某(另案处理)趁被告人王某个人购买轿车之机,为王某支付购车款15万元,被告人王某予以收受,后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谋取利益。3、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冀州市常务副市长,分管城建工作期间,超越职权,违规批准该市阿卡利亚湾小区,日上湖滨小区、温州大厦、熙湖名苑小区、安居小区、惠民家园小区的开发商在报审、开发过程中缓缴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总计1185余万元,免缴相关费用28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某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滥用职权罪,其辩称不成立。当时减免缓有历史背景,三年大变样为了快速启动,当时省地开会要求尽量实施减免缓,能减就减,能免就免,这六个小区都有公建或公益项目,政府没给钱,开发商垫付工程款,缓缴不是免交。收费项目不符合国家政策,且现已过了追诉期。辩护人王福增的辩护意见:关于受贿罪。(1)、在纪检、司法机关对王某调查之前,其已经将全部款项退还给了行贿方,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王某及时退还,且不是“因自身或者与其有关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是否构成犯罪,应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认定。即便不能认定为“及时”而构成犯罪,也是介于罪与非罪之间,最起码要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罚。(2)、加快拆迁进度王某是份内工作,只是客观上有利于开发商,王某没有为开发商谋取利益,没有钱权交易的实质,情节轻微。(3)、王某收受的款项都是在八月十五、春节,应在量刑时与权钱交易的受贿行为区别对待。(4)、王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又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应对其最大限度宽大处罚;关于滥用职权罪。指控王某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本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1)、冀州市人民政府收取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便王某决定缓缴,也不构成犯罪。反而客观上还防止了行政权利的滥用。(2)、所谓的缓缴,并不是给国家造成损失,二者并非同一概念。缓缴只是暂缓一段时间,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消灭,而开发商都打了欠条。另外,相关部门在多个环节均可控制开发商缴纳。缓缴不能等同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3)、假设起诉书指控王某批准缓缴28万元属实,因该数额达不到30万元的立案标准,就算加上缓缴的利息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也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已经不能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一)、受贿1、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冀州老城改造建设指挥部常务指挥长的职务之便,在指挥部办公室内多次非法收受冀州市东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刘某1(另案处理)给予的人民币总计20万元;多次非法收受冀州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段某给予的人民币总计10万元,并为该上述两公司加快项目开发进度提供帮助。2、2012年9月,李某(另案处理)为让王某帮助承揽建筑工程,趁被告人王某个人购买轿车之机,为王某支付购车款15万元,被告人王某予以收受。后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承揽建筑工程提供帮助。2014年9、10月份(纪检、检察部门调查前),王某先后将收受款项退还,景县人民检察院已依法予以扣押。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1、赵某1、段某、刘某2、李某、高某的证言;景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变更证明等资料;户名刘某1的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关于老城指挥部名称的说明、刘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冀州古城恢复改造开发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九份、中共冀州市委办公室冀州办字(2011)55号文件;王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证明信;景县反贪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和自首情况说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滥用职权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冀州市常务副市长,分管城建工作期间,批准该市阿卡利亚湾小区,日上湖滨小区、温州大厦、熙湖名苑小区、安居小区、惠民家园小区的开发商在报审、开发过程中缓缴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总计11858560元,免缴(惠民家园小区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费等相关费用24万余元。2001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开始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已取消“教育设施配套费”。2003年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衡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2003)12号文、2004年衡水市物价局、衡水市财政局《关于对冀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发》冀衡经费字(2004)6号文,都明文规定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不得收取任何名目的配套费用”。2009年3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5号文再次明确取消“教育设施配套费”。起诉书认定的冀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至2009年应收取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即“教育设施配套费”,公诉机关未提供收费依据。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王某供述与辩解,证实(1)、其2006年6月至2011年8月时任冀州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分管土地、建设统计、人事劳动、市政府办公室旅游等工作。2008年冀州市国兰宏博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阿卡利亚湾一期小区,是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期间,2008年4月29日其在《冀州市国兰公司关于缓缴旧城改造费的申请》上签批“国兰集团在冀州建设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暂时缓缴,待市政府研究出台对国兰集团的优惠政策后再补办”。2008年814日其在《冀州市国兰公司关于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及配套费用的申请》上签批“同意”。因为当时是“三年大变样”,工期要求的紧,其就先同意缓缴,后召开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2009年4月16日市长办公会纪要规定:“阿卡利亚湾商住小区用地及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暂时缓缴,待办理产权证时一次性缴清”。2008年5月28日市长刘某4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专题研究该项目的优惠政策,会议纪要决定该项目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按照2007年的标准执行,对于今年(2008年)新出台、新调整的收费项目给予适当减免。其在《冀州市国兰公司关于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问题的请示》上签批“请按省政府新标准予以落实”,没有上会研究。当时郭兰集团的郭某找到其,说他已经向市委书记、市长沟通过了,书记、市长已经同意。为此,其当时口头向市委书记刘某3、市长刘某4请示过,他们都同意按省政府新标准执行。(2)、冀州市安居小区二期项目开发商是冀州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在《冀州市银泰公司关于减免安居家园第二期行政事业收费的申请》上先签批“请建设局杜局长提出意见”后建设局建议可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签批了“可暂缓缴纳,待新桥梁完成后予以统筹考虑”,因城市规划要求银泰公司垫资建设桥梁,故其同意了该公司暂缓交纳。温州大厦项目也是冀州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其在《冀州市银泰公司关于减免和缓缴温州大厦工程收费的申请》上签批“拟同意暂缓,请相关部门阅处”。其签批没有依据,也没上会研究。(3)、冀州市日上湖滨小区开发商是冀州市日上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在《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关于减免企业实施“退二进三”项目进程中税费的申请》上签批“为支持企业发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暂缓缴纳”。其没有请示过领导,也没有上会研究。(4)、冀州市熙湖名媛项目开发商是冀州市天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其在《河北天润公司关于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及配套费用的申请》上签批“拟同意,请相关部门酌处”。其没有请示过领导,也没有上会研究。(5)、冀州市惠民家园项目开发商是冀州市金地房地产公司。其在《冀州镇南岳庄村委会关于农村改造周转楼减免配套费用的申请》上签批“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即将出台,按意见制定的优惠政策予以落实”。因为当时冀州市政府正在制定实施意见,已经有了初稿,但是还没有上会研究确定,为了项目工期提前,其就同意并批示了按意见制定的优惠政策予以落实的意见。其没有请示过领导,也没有上会研究。2、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是时任冀州市市委书记。国兰宏博公司开发的阿卡利亚湾小区项目于2008年初开工。该项目是冀州市的第一个招商引资项目,给过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市长办公会有纪要,研究前市长刘某4向其打过招呼。王某在该公司的相关申请上签署的意见,是个人意见还是集体研究记不太清楚,对于减免费用的情况,其和刘某4、王某是否共同研究过记不清了。刘某4、王某没有单独向其请示过,即便三人一起研究,也会按照程序上政府常务会研究执行。2009年3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费用减免政策出台以前,日上湖滨小区、温州大厦、熙湖名苑小区、安居小区、惠民家园小区按规定不应当缓缴或减免。这几个小区缓缴或减免城建费问题,王某没有向其请示过。3、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时任冀州市市长。国兰宏博公司开发的阿卡利亚湾小区项目于2008年初开工。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给予了该公司一定的优惠政策,2008年5月7日召开了市长办公会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原则上按照2007年标准执行,对于2008年新出台、新调整的收费项目给予适当减免。2008年新出台、新调整的收费项目是指配套设施教育建设费,冀州市2008年1月实施的,2009年3月省政府取消了该项收费。王某在该公司的相关申请上签署的意见,其不清楚,没有集体研究,王某也没有汇报过。2009年3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费用减免政策出台以前,日上湖滨小区、温州大厦、熙湖名苑小区、安居小区、惠民家园小区按规定不应当缓缴或减免。这几个小区缓缴或减免城建费问题,王某没有向其请示过。4、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其任冀州市住建局副局长其一直负责规划科的工作。在关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的文件中有规定,按标准足额收取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不允许缓缴,其他各项收费文件中没有是否可以缓缴的相关规定。5、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其任冀州市住建局规划科科长,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工作。2009年3月之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如果新征土地的话,需缴纳旧城改建费(每亩7000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城市基础实施配套费(每平米15元)、房屋登记费(每套80元)、质量监督费(砖混每平米2元、框架每平米2.2元)、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每平米40元),经营性收费:包括规划技术服务费(每平米0.8元)、放线测量费(每件1000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每平米3元)、房产测绘费(每平米1元)。只有将上述费用交齐后,才能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9年3月以后,因省政府下发了文件,取消了一部分收费项目,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需要缴纳费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城市基础实施配套费(每平米15元)、房屋登记费(每套80元),经营性收费:包括规划技术服务费(每平米0.8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每平米1.5元)。冀州市阿卡利亚湾小区,日上湖滨小区、温州大厦、熙湖名苑小区、安居小区、惠民家园小区的相关开发商均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办理两证时相关开发商均没有交齐有关规费,均有时任常务副市长王某签批的缓缴或减免的意见。其中阿卡利亚湾小区王某签批按照省政府新标准落实,也就是免除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惠民家园小区王某签批的“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即将出台,按意见制定的优惠政策予以落实”,实际意思就是免除相关费用。6、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其任冀州市住建局财务科长。2009年阿卡利亚湾小区项目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10万元,规划技术服务费11.2万元,房屋交易手续费42万元,其他费用没交,其不清楚原因。7、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天津市国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冀州市国兰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子公司。其公司开发的冀州市阿卡利亚湾小区,该小区的城建相关费用除免除的外已全部交清。2009年4月份,其因优惠政策落实的事情来冀州市与领导沟通,其找了市委书记刘某3和市长刘某4,他们都同意给予其公司优惠,让其具体与王某洽谈优惠政策的落实,后其找到常务副市长王某,他表示在政策范围内给其公司最大的优惠,市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通过了给其公司的一些优惠政策。后知河北省取消、停收了部分房地产开发收费项目,其公司提交了一份申请,王某签批同意了。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是冀州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理,其公司开发了温州大厦和安居家园小区。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2008年10月因其公司资金紧张,工期也急,其找到时任常务副市长王某和住建局杜局长申请缓缴相关费用,二人批准同意缓缴后,其公司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坡屋顶和道路工程费抵顶)其余部分费用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质量监督费、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给住建局打了欠条126.6429万元和132.5422万元。9、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实其是冀州市日上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其公司开发了日上湖滨小区。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因资金紧张,其公司起草了一份关于减免企业实施“退二进三”项目进程中税费的申请,由其老板郜某找常务副市长王某,王某批示后其交给了住建局杜国祥。2009年2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来了,其公司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经营性收费,住建局让其公司打了一张98万多元欠条。10、证人郜某的证言,证实冀州市日上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其下属公司。2008年10月份,在日上湖滨小区项目办理城建手续过程中需交纳相关费用,因资金紧张,刘某5交给其一份关于减免企业实施“退二进三”项目进程中税费的申请,其找到常务副市长王某,他批示“为支持企业发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暂缓缴纳”,后其交给了刘某5。欠条980800元其不知道,刘某5知道。1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任天润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其公司开发了冀州市熙湖名苑小区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因资金紧张,其公司经常务副市长王某和住建局领导批准缓缴了部分费用,其公司出具了欠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288万元和欠旧城改建费43.5919万元的欠条。1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证实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城市旧区改建费,停收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经营性收费项目:住房交易手续费降低按50%收取。取消教育设施配套费。13、《冀州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和商品住宅楼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管理方法》,证实该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规定:按标准足额收取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价经费(2006)5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冀政(1992)53号)、衡水市物价局、衡水市财政局文件:关于对冀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取标准的批复(冀衡经费字(2004)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5号,证实相关规费收取标准情况。15、衡水市物价局、衡水市财政局文件:关于对冀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取标准的批复(冀衡经费字(2004)6号),证实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不得收取任何名目的配套费用”。16、阿卡利牙湾小区项目的相关书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关于缓交旧城改造费用的申请、关于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问题的请示、关于缓交部分行政事业性及配套费用的申请、冀州市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第9号(2008年5月28日)和第11号(2009年4月16号)、欠条二张等,证实该项目审批及减免缓缴费用情况。其中王某批准缓缴配套教育设施费5600000元。17、温州大厦、安居家园小区项目的相关书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局关于减免安居家园工程行政收费的意见、关于减免和缓缴温州大厦工程收费的申请、欠条等,证实该项目审批及缓缴费用情况。其中王某批准缓缴配套教育设施费1243640元、1170920元。18、日上湖滨小区项目的相关书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关于减免企业实施退二进三项目进程中税费的申请、欠条等,证实该项目审批及缓缴费用情况。其中王某批准缓缴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964000元。19、熙湖名苑小区项目的相关书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关于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及配套费用的申请、欠条等,证实该项目审批及缓缴费用情况。其中王某批准缓缴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2880000元。20、惠民家园项目的相关书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关于农村改造周转楼减免配套费用的申请、冀州市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2009年2月28日施行等,证实该项目的审批及免交费用情况。其中王某批准免交2009年2月28日以前,该公司应缴纳的费用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231416元、房屋登记费4628元、质量监督费11570元等共计247614元。21、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证据:第一组证据,冀州市关于在三年大变样期间历次开会的内容,来源衡水日报,拟证实在特殊时期在项目审批上要尽量放开、放宽,最大限度的争取项目的开工;第二组证据,(1)国家相关文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对通知》(2001)585号,证实2001年4月16日发布,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通知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中,包括“教育基础设施配套费”;(2)《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衡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2003)12号,证实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不得收取任何名目的配套费用”;(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4)1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价格(2007)648号文、《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第32号,拟证实收费、收费权只存在于中央和省级,衡水市及冀州市都无权收费,都应有收费许可证,不是国务院以及省政府发文的收费都是乱收费,不应执行。22、辩护人提供的王某多次受奖的奖励证书,证实王某在工作中多次受奖情况。其中其在冀州市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中受到衡水市委、市政府的奖励。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辩护人对王某的供述与辩解提出异议,称对王某说的应当收取费用以及收取费用后才能办证这个说法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违背;王某对贾某、刘某3、刘某4的证言有异议,称我批的惠民家园小区不是批的免,我批的是出了新政策按新政策办,可能缓也可能免;刘某3和刘某4的证言说“不知道”这不是事实,有些是开发商直接找他们,他们再把开发商推到我这,例如说郭某这种情况,就是先找的他们再找的我。辩护人称所有的证人与王某一样,对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合法性存在错误认识,这些证人证明的应当收取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与法不符,是无效的;证人郭某证实自己分别找了书记和市长,这一点和王某供述相吻合,证人张某证实自己并不是找的王某,而是找的住建局的局长杜国祥,与王某无关,所有证人能够证实缓缴的费用,所有开发商都出具了欠条,开发商证实后来所有的职能部门都没有向他们索要相关费用;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有关文件及各个项目的相关书证提出异议,称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2009年3月1日实施不属实,这个文件是滞后的,配套教育建设费用国家于2001年明令取消,鉴于有些地市还在收取,省政府才发文予以重审,并不是2009年3月1日才取消;对于衡水市以及冀州市关于收取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用的文件是违法的不产生效用,按我国相关规定只有中央以及省级政府才有收费权,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收费,所以衡水及冀州擅自收费是违法的,从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就通过(2001)585号文明确取消了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2003年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对衡水市配套设施费的批复中明确指出除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不得收取任何名目的配套费,衡水市对冀州市的批复(2004)6号关于城市配套费收取中也指出不能收取教育配套费,我们认为这两份文件因违法而无效,不能作为王某犯罪的证据使用;公诉人对辩护人出示对证据提出异议,称585号文,河北省真正落实的时间是2009年3月1日;冀州市市政府是代行收费,所收费用去向都是上交国库。关于王某时任冀州市常务副县长期间批准缓缴相关规费的事实。经查,有王某签批的文件和有关开发商向冀州市住建局出具的欠条为证,且与有关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相互印证。故对公诉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据,应予以确认。关于王某批准免交惠民家园小区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费等相关费用事实。经查,冀州镇南岳庄村委会于2008年10月12日提出减免配套费申请,王某于次日签批的意见是“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即将出台,按意见制定的优惠政策予以落实”。《冀州市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时间为2009年2月28日。该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城中村改造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王某称因为当时冀州市政府正在制定实施意见,已经有了初稿,但是还没有上会研究确定,为了项目工期提前,其就同意并批示了按意见制定的优惠政策予以落实的意见。其没有请示过领导,也没有上会研究。关于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违法问题。经查,辩护人当庭提供的第二组证据证实,自2001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开始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已取消“教育设施配套费”。2003年河北省有关部门对衡水市下发的冀价经费(2003)12号文,以及2004年衡水市有关部门对冀州市下发的冀衡经费字(2004)6号文,都明文规定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不得收取任何名目的配套费用。2009年3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5号文再次明确取消“教育设施配套费”。起诉书认定的冀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至2009年应收取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即“教育设施配套费”,公诉机关未提供收费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的关于王某在纪检、检察部门调查之前已退还全部赃款属“及时”退还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于案发前,已将赃款主动退还,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某任职期间,确有批准缓交、免交“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的事实存在,但国家计委、财政部于2001年已取消该征费项目,公诉机关亦未提供国务院部委后来又许可征收该费用的依据。对于国务院部委已取消的征费项目,地方政府仍征收的,因个人擅自批准缓交、免交该费用而造成损失的行为,不宜按犯罪处理。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的证据不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成立。本院审理期间,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并实施,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该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综上,本院为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交纳)二、扣押的涉案赃款45万元未随案移交,由扣押机关景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姜爱民审判员 乜凤凯审判员 隽保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振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