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4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宋德菊与曾磊,南岸区欧森建材经营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菊,南岸区欧森建材经营部,曾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4269号原告宋德菊,女,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徐某某,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某某,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岸区欧森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36号江南装饰市场4-25号,工商登记注册号500108600014893。经营者曾磊。被告曾磊,男,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德菊与被告南岸区欧森建材经营部、曾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德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德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德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邓 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芯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