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江萍与姜麟、刘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萍,姜麟,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江萍。委托代理人王涛。被执行人姜麟。被执行人刘阳。申请执行人江萍与被执行人姜麟、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萍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麟还款369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姜麟公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万元,余款269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姜麟至今未付。现查被执行人姜麟在银行、车管所均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江萍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姜麟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代理审判员 韩艳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