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韩伟涛、李红伟等与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涛,李红伟,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杨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295号之一原告韩伟涛,男,汉族,1978年10月24日出生。原告李红伟,男,汉族,1973年8月24日出生。被告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宁,经理。被告杨刚,男,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原告韩伟涛、李红伟与被告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伟涛、李红伟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韩伟涛、李红伟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韩伟涛、李红伟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涛审 判 员 李艳梅人民陪审员 时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