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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韩伟涛、李红伟等与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涛,李红伟,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杨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295号之一原告韩伟涛,男,汉族,1978年10月24日出生。原告李红伟,男,汉族,1973年8月24日出生。被告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宁,经理。被告杨刚,男,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原告韩伟涛、李红伟与被告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伟涛、李红伟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韩伟涛、李红伟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韩伟涛、李红伟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涛审 判 员  李艳梅人民陪审员  时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