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某某要求宣告刘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02民特3号申请人袁某某,女,陕西省延川县人。委托代理人张荣,系咸阳市秦都区西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某某,男,陕西省延川县人。申请人袁某某要求宣告刘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某某与袁某某系夫妻关系。刘某某2004年患脑梗塞等病,经多次治疗,病情并无好转,开始出现意识不清,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生活不能自理。尤其从2014年4月20日开始,刘某某病情加重,现袁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刘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刘某某目前表现符合血管性痴呆状态的诊断,同时伴有肢体运动障碍,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袁某某为刘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立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