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4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邮储寿宁县支行与张恒基、张雅丽、姜作平、缪玉凤、徐顺强、龚奶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张恒基,张雅丽,姜作平,缪玉凤,徐顺强,龚奶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4民初5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住寿宁县滨河北路16号国贸大厦第一、二层。负责人:林韩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希钰,女,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寿宁县。被告:张恒基,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清。被告:张雅丽,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姜作平,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缪玉凤,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徐顺强,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龚奶菊,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与被告张恒基、张雅丽、姜作平、缪玉凤、徐顺强、龚奶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以张恒基、张雅丽、姜作平、缪玉凤、徐顺强、龚奶菊已结清贷款为由而申请撤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龙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