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鲁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法定代表人:董华,行长。被执行人:鲁峰。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鲁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本次恢复申请的部分现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新商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本次恢复申请的部分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