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燕与德阳鑫源冷水鱼养殖基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德阳鑫源冷水鱼养殖基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82民初1229号原告:刘燕,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松,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鑫源冷水鱼养殖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白群村。负责人:不详。原告刘燕与被告德阳鑫源冷水鱼养殖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鑫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鑫源公司支付所欠工资27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1年初起在被告处工作。2012年3月30日,经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12个月工资,每月2300元,合计27600元。双方约定鑫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支付欠款。被告鑫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载明,被告欠原告12个月工资,每月2300元,合计27600元,鑫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刘燕要求被告鑫源公司支付所欠劳动报酬27600元,被告未到庭抗辩,依据双方订立的协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德阳鑫源冷水鱼���殖基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燕劳动报酬2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德阳鑫源冷水鱼养殖基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小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