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4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陇支行与查朔、闻昊、甘肃易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甘肃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陇支行,查某,闻某,甘肃易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甘肃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4273号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陇支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赵百云,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乔景刚,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某,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闻某,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甘肃易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肖劲峰,系该单位董事长。被告:甘肃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肖劲峰,系该单位董事长。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陇支行诉被告查某、闻某、甘肃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甘肃易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陇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陇支行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陇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陇支行负担。审判员 邢定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禄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