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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张桂云与山东省滨州市绿洲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云,山东省滨州市绿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鲁1602执1593号申请执行人张桂云。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绿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法定代表人王英清,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桂云与山东省滨州市绿洲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绿洲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构成犯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02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波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德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