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郭景训与刘双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景训,刘双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郭景训,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双立,男,住聊城市。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布占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郭景训与刘双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89245.06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建国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