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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9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瑞波与杭州朗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杭州朗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976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杭州朗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171号。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丹,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肖兰,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杭州朗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朗瑞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宣雅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