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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3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与谢莉莉、王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谢莉莉,王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35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住所地无锡市广瑞路392号。负责人:周伟洪,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谢莉莉,女,1981年2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申请人:王跃,男,1979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锡山支行)诉被申请人谢莉莉、王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设银行锡山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谢莉莉、王跃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设银行锡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谢莉莉、王跃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 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雪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