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执民字第3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方爱莲与兰溪市金鹰纺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3964号原告方爱莲与被告兰溪市金鹰纺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金兰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爱莲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款项30000元,被执行人兰溪市金鹰纺织有限公司至今尚欠赔偿款134943元、诉讼费2577元、执行费2374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需较长时间,本案一时无法执结。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396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助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严永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