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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3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缪建南与万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建南,万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3499号申请执行人缪建南。被执行人万建。关于缪建南与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皋搬民初字第06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万建于2015年8月20日前偿还原告缪建南借款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万建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万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610元,执行费3689元(未预交)。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由执行员刘林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其银行存款亦不足以解决本案。另查明,被执行人万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万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皋搬民初字第0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周志刚执行员 刘 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