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辖终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青岛万缕食品有限公司与曲阜市大庄孔圣机械厂、李东彬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阜市大庄孔圣机械厂,青岛万缕食品有限公司,李东彬,张延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阜市大庄孔圣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李东彬,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万缕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振刚,总经理。原审被告:李东彬。原审被告:张延霞。上诉人曲阜市大庄孔圣机械厂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2501号民事裁定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曲阜市大庄孔圣机械厂上诉认为,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4月11日签订的《保证书》中约定,逾期十五日,由平度市人民法院管辖,但实际上是双方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已过,该管辖约定无效。本案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均在曲阜市,故本案应由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10月16日和2015年1月11日,被上诉人青岛万缕食品有限公司(乙方)与上诉人曲阜市大庄孔圣机械厂(乙方)签订《订购合同》两份,约定由被上诉人订购上诉人粉皮机等设备。2015年4月11日,李东彬与代振刚签订《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约定,甲方保证在15日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使其生产出优质的粉条、粉皮,达到出口标准要求,并经乙方验收合格,否则,按设备总款的双倍赔偿乙方损失。每迟延一日,按设备总款5%赔偿违约金。逾期十五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起诉。另查明,曲阜市大庄孔圣机械厂系个体工商户,李东彬系个体业主。代振刚系青岛万缕食品有限公司经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李东彬与代振刚签订《保证书》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故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所称已过除斥期间的主张,不属于管辖异议审查范围,且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