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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4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吕锋与刘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锋,刘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4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吕锋,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莉莉,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刘莉莉名下有位于库伦旗库伦镇后府居委会园体育场西侧营业房房产证号为14702140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莉莉名下有位于库伦旗库伦镇后府居委会园体育场西侧营业房��产证号为147021401166。限在2016年8月28日前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则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利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