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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7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惠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婺城区祥云轩黄腊石店、汪卫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惠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祥云轩黄腊石店,汪卫红,吴国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7083号原告:浙江惠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191号恒丰大厦7楼702室。法定代表人:XX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东晓,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祥云轩黄腊石店,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将军路北区**幢**室。经营业主:汪卫红。被告:吴国天。被告:汪卫红。原告浙江惠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祥云轩黄腊石店、吴国天、汪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浙江惠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惠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惠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祥云轩黄腊石店、吴国天、汪卫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78元,依法减半收取2439元,由原告浙江惠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洛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