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2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0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刘某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熊某。被执行人刘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某省某县某镇某村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某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73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银行开户信息查询、书面通知、短信通知、电话通知、公告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进行了查找和联系;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对其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信息录入深圳市信用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法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通过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已执行回罚款人民币6,708.09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人民6,758.09元(执行款项、执行费等情况详见附表)。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财产线索。此类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长期不能执行,占据了大量执行资源,影响其他民商事执行案件的办理,为解决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诉求与执行资源紧张的矛盾,本院建议申请执行人对于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予以终结执行,执行程序终结,债权不消灭。此类被执行人实行名单备案制,再次实施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扣划至执行款专户的人民币6,758.09元,应上缴财政。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733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满星佳附表:相关案件当事人处罚决定案号已划拨执行款执行费案号案号1刘某Z00132776,708.0950(2016)粤03执2238号(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733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