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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与湘潭金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湘潭金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538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157号。法定代表人陈铁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罗,男,汉族,湘潭市人,系湘潭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监察员。委托代理人魏文,男,汉族,湘潭市人,系湘潭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监察员。被执行人湘潭金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7日下达并送达了(2016)湘0304执538号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执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潭人社罚决字(2015)第4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刚审 判 员  李映春审 判 员  刘秧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阎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