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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冉浙江贩卖毒品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浙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4刑初22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浙江,男,1996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0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丰都县江池镇徐坪村*组**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渡检刑诉[2016]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浙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凡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浙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4日晚上,李某某通过陌陌软件联系被告人冉浙江购买毒品。后被告人冉浙江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天泽2栋19-1房屋内,以9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8克)和四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41克)贩卖给李某某。公安机关在该栋楼房的入户大厅将冉浙江抓获。民警扣押了查获的毒品、毒资及作案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冉浙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聊天记录、辨认笔录、毒品称重记录、指认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检验报告、捉获经过、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冉浙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浙江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冉浙江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冉浙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冉浙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41克、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熊曼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