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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舒远奎与袁月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远奎,袁月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788号申请执行人舒远奎。委托代理人杨雪。被执行人袁月建。舒远奎申请执行袁月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5)苏中民终字第06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袁月建共向舒远奎赔付24.5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12万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再行支付3万元;余款9.5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因袁月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舒远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24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245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向本院救助,并表示拿到救助后,本案未执行部分放弃,无需法院执行。经审批,申请执行人符合救助条件,本院救助申请执行人40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救助后对本案未执行部分放弃,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6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东昕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徐 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