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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2488号原告李某,女,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尚荣,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5年2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查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