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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徐明新与徐海银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新,徐海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450号申请执行人徐明新,男,192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徐海银,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本院在执行徐明新申请执行徐海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明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1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保平审判员  卫 超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伟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