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徐明新与徐海银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新,徐海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450号申请执行人徐明新,男,192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徐海银,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本院在执行徐明新申请执行徐海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明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1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保平审判员 卫 超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伟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