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景堂、李景资诉德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堂,李景资,德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156号原告李景堂,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原告李景资,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德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地址:抚松县抚松镇乐民小区。负责人王建军,经理。本院在审理李景堂、李景资诉德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李景堂、李景资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景堂、李景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景堂、李景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已减半收取1,350.00元,退回原告李景堂、李景资。审判员 杨金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