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5民初2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厦门希尔仕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与厦门佳商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希尔仕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厦门佳商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2126号之一原告:厦门希尔仕包装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5562290629。法定代表人:陈旭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闽、郭松,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厦门佳商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51607241P。法定代表人:何韶闽。原告厦门希尔仕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佳商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厦门希尔仕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厦门希尔仕包装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希尔仕包装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希尔仕包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雅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娟娟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