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民终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礼明与董齐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礼明,董齐缘,谢智成,潘云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民终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礼明,男,汉族,现住镇赉县。委托代理人:唐厚恩,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齐缘,女,1992年9月11日生,汉族,现住镇赉县。委托代理人:齐晶林,女,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现住镇赉县。原审被告:谢智成,男,1988年5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唐厚恩,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潘云峰,男,成年人。现住镇赉县。上诉人谢礼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礼明及委托代理人唐厚恩,被上诉人董齐缘的委托代理人齐晶林,原审被告谢智成的委托代理人唐厚恩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潘云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1日15时45分许,被告谢智成驾驶吉GG80**号小型轿车,沿镇赉镇嫩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科苑高层路段时,与相向行驶司梓宁驾驶的吉GG78**号小型轿车相刮,相刮后,吉GG80**号小型轿车先后与同向行使马凤福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及在人行道彩砖上行走的董齐缘以及路边树木、路灯杆相撞,造成三方车辆损坏,马凤福、原告董齐缘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伤后在白城市地区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4月3日,原告董齐缘与被告谢智成、谢礼明签订赔偿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被告谢智成、谢礼明在2015年8月4日前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150000元,并约定此款如逾期给付,则按迟延一日加付1%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潘云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5年6月10日,被告谢礼明给董海军(董齐缘父亲)出具欠据一枚,另外给付原告董齐缘赔偿款20000元。2015年12月,被告谢智成、谢礼明将其房屋抵顶给原告,折抵赔偿款110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60000元赔偿款未给付。原审认为,赔偿协议书约定由被告谢礼明、谢智成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150000元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60000元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按赔偿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被告以赔偿协议中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进行了抗辩。本院认为,双方在赔偿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本院认为违约金应以赔偿金额的20%为宜。被告潘云峰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智成、谢礼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董齐缘赔偿款6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2000元(60000元X20%)。二、被告潘云峰对此笔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主要理由: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约定被上诉人后续治疗费应当以实际医疗票据为准。被上诉人没有发生过任何后续医疗费,一审判决违约金过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原审被告谢智成答辩称:与上诉人上诉理由一致。原审被告潘云峰在二审过程中,未提供答辩意见。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应给付被上诉人的后续治疗费数额应为多少?在二审过程中,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提供。二审认定的事实和一审一致。本院认为,2015年4月3日,董齐缘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与谢智成、谢礼明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谢智成、谢礼明在2015年8月4日前赔偿董齐缘后续治疗费150000元,并约定此款如逾期给付,则按迟延一日加付1%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潘云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签订协议后,谢礼明给董海军(董齐缘父亲)出具欠据一枚,另外给付董齐缘赔偿款20000元。2015年12月,谢智成、谢礼明将其房屋抵顶给董齐缘,折抵赔偿款110000元。尚欠董齐缘60000元赔偿款未给付。因董齐缘与谢智成、谢礼明签订赔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故谢智成、谢礼明有给付董齐缘赔偿款60000元的义务。虽上诉人上诉称后续治疗费应当以实际医疗票据为准,因双方对按实际医疗票支出没有约定,且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上诉人在上诉中称原审判决违约金标准过高。根据本案的事实,兼顾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原审判决违约金以赔偿金额的20%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因没有证据和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宗仁审 判 员 杨剑虹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惠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