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3执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正文与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文,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李正文,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31108-1)。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盛陵村。法定代表人:孟宝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正文与被执行人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劳务争议仲裁纠纷一案,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绍柯劳仲案字〔2016〕第1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倪华华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受理对被执行人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19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嘉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