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4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连春与刘才、冷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春,刘才,冷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4977号申请人:张连春,男,现住庄河市。被申请人:刘才,男,现住庄河市。被申请人:冷雪平,女,现住址同上。申请人张连春诉被申请人刘才、冷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连春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将二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水仙丽景园予以查封,同时冻结被申请人刘才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工资账户、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花园口(庄河)办事处公积金账户、被申请人冷雪平所有的在大连农商银行工资账户、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花园口(庄河)办事处公积金账户,并提供张丽霞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27万元、张丽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5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6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存款7万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才、冷雪平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水仙丽景园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二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出租、转让、抵押、赠与。二、冻结被申请人刘才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工资账户、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花园口(庄河)办事处公积金账户、被申请人冷雪平所有的在大连农商银行工资账户、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花园口(庄河)办事处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担保人张丽霞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27万元、张丽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5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6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存款7万元。如需续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二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绍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