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广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蓝某、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蓝某,蓝某某,林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2178号原告广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川,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维,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某。被告蓝某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蓝某、蓝某某、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1元减半收取2340.50元,由原告广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水妮人民陪审员 麦志文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翠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