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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铜陵市星联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星联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7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星联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汪六平,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成军,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负责人:徐飞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XX,该董事长。关于铜陵市星联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705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的债权27527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跃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