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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2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新疆准东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潘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准东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跃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2民初1390号原告:新疆准东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蔚玉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进,阜康市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跃,男,汉族,1960年1月26日出生,克拉玛依劳务阜新劳务派遣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新疆准东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潘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准东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准东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68元,减半收取计3784元(原告已预交3784元),其他费用160元,合计3944元,由原告新疆准东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小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