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1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丽彩印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喜加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1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郑某,何某,陈某,卓某,冯某,南某,潘某,谢某,李某,张某,黄某,张红,万某,沈某,徐迪文,黄春蕾,邓伟强,吴绮云,孟祥甫,李志荣,谢宝昌,刘伟婷,韩丽娟,白波,白利,张东风,深圳市超凡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中厨第七号厂房利嘉大厦东区某楼某座,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路粤海工业村(深圳动漫园)某栋某号,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喻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19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加工款人民币36000元及利息、仓储费人民币5000元、仲裁费人民币4707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要求其限期履行债务。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证后,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某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775.29元。2016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全部债务为由,请求执行结案。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9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199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开立某账户的冻结。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19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李 振 宇代理审判员杜 佳 鑫代理审判员杨 雁 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张 耀 天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