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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郭素荣与李雪峰、胡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素荣,李雪峰,胡静,姚金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郭素荣,女,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雪峰,女,汉族,1969年10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胡静,女,汉族,1991年12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姚金洋,男,汉族,1991年9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894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6)郑黄证执字第185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雪峰、胡静、姚金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雪峰名下有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X号阳光四季园4号楼东X单元X号房屋(产权证号12××60)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雪峰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X号阳光四季园X号楼东X单元X号房屋(产权证号12××60)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