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彭选美与攀枝花市博发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选美,攀枝花市博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彭选美,女,彝族,1986年7月17日生,户籍所在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代理人蒲礼秀,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博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新宏路2号2幢1单元12-3号。法定代表人杨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彭选美依据已生效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博发工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55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