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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3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南充市高坪区柏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区柏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3523号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柏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法定代表人:郭红泽。委托代理人:李磊。被告: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文华忠。委托代理人:李方兴,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柏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简称柏林建筑公司)诉被告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长源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就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依据地以及案涉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我院管辖范围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成都市锦江区,虽然双方在《门吊租赁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争议或合同纠纷,或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南充市顺庆区既不是原、被告的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合同中也未载明合同是在南充市顺庆区所签,顺庆区与该案无实际联系,故此约定无效,本院对该案不具备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