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2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谢金松与被告新疆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松,新疆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21民初317号原告:谢金松,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12月9日,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西外环路马德里春天小区。委托代理人:高九华,乌鲁木齐市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东南沟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吴亦团,新疆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加治,男,汉族,新疆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原告谢金松与被告新疆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很难查找,送达时间较长,且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福宏审 判 员 李丽军人民陪审员 潘永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