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04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慧红与李亚锋、张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慧红,李亚锋,张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551号申请执行人陈慧红。被执行人李亚锋。被执行人张国明。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慧红与被执行人李亚锋、张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茂电法羊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国明名下位于茂名市油城九路6号大院2号502房(所有权证号:茂预0100008568号)一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亚锋、张国明发出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李亚锋、张国明在2016年7月5日前履行完毕本院(2015)茂电法羊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亚锋、张国明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国明名下位于茂名市油城九路6号大院2号502房(所有权证号:茂预0100008568号)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