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xx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1刑初5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5年9月9日在肇州县先进旅店被肇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州检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军出庭���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1月23日,王xx撬门进入兰西县前刘屯郑xx家平房,盗窃现金100余元,被其挥霍。2、2012年12月7日,王xx撬门进入兰西县前刘屯车xx家平房,盗得现金300余元,被其挥霍。3、2012年12月12日,王xx撬门进入兰西县前刘屯李x家平房,盗窃现金100元,被其挥霍。4、2012年12月18日,王xx撬窗进入兰西县东环路东环幼儿园胡同内姜xx家,盗窃现金500元,被其挥霍。5、2012年3月29日,王xx撬门进入兰西县新河社区河口村路北郝xx家平房,盗得白色国色天香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诺基亚525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两部手机返还给失主郝xx。6、2015年8月6日,王xx伙同吴某(真实姓名不详、在逃)翻墙进入肇州县西环于xx家,之后二人又翻墙跳入于xx邻居张xx家盗窃,均未盗得任何物品。7、2015年8月6日,王xx撬门进入肇州县奋斗街盖xx家平房,盗窃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500元),现金300余元。8、2015年8月11日,王xx伙同吴某翻墙进入肇州县气象局西侧巷道杨xx家平房,用撬棍别开房门锁头进入室内,盗得黄金手链一个(价值人民币4470元),黄金项链一个(价值人民币5066元),黄金戒指一个(价值人民币2384元),白金项链一个(价值人民币1788元),白金戒指一个(价值人民币1192元),獭兔外衣一件(价值人民币200元),现金2200元,后从吴某处分得4000��现金。9、2015年8月份的一天,王xx伙同吴某翻墙进入肇州县奋斗街姜xx家平房院内,拽开纱窗进入室内,盗得现金200元,被其挥霍。10、2015年8月18日,王xx进入肇州县糖厂南侧李x家平房,盗窃现金200余元,被其挥霍。11、2015年8月18日,王xx撬开肇州县糖厂南墙南侧王xx家平房纱窗进入室内,盗得现金200元,被其挥霍。12、2015年8月19日,王xx跳墙进入肇州县建设街残联对面胡同张xx家平房院内,拽开门斗纱窗进入室内,盗得貂皮马夹一件(价值人民币8000元)。13、2015年8月20日,王xx伙同吴某跳墙进入肇州县糖厂南大墙附近马x家院内,撬开纱窗进入室内,盗得现金200余元,被其挥霍。14、2015年8、9月份的一天,王xx撬开肇州县一糖厂南侧附近张xx家平房门锁进入室内,未盗得物品。15、2015年9月8日,王xx在肇州县实验高中对面翻墙进入孟xx家平房,挪开纱窗进入室内,盗窃路由器一台(价值人民币50元),电脑用调制解调吕一台(价值人民币50元),被盗物品已返还失主。16、2015年9月8日,王xx在肇州西环微波站西边胡同翻墙进入吕xx家院子,从窗户进入室内,盗走电脑主机箱一台(价值人民币500元),显示器一台(价值人民币400元),皮箱子一个(价值人民币20元),女士羊绒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00元),U盘一个(价值人民币20元),万年青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50元),硬币一袋49元,被盗物品已返还失主。综上所述,2012年11月23日至2015年9月8日,被告人王xx在肇州县、兰西县盗窃作案17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5490元,盗窃现金4349元,总价值人民币29839元,部分赃款已扣押。经侦查,2015年9月9日,被告人王xx在肇州县先进旅店被肇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庭���理过程中,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2年11月23日,王xx撬门进入兰西县前刘屯郑xx家平房,盗窃现金100余元,被其挥霍。2、2012年12月7日,王xx撬门进入兰西县前刘屯车xx家平房,盗得现金300余元,被其挥霍。3、2012年12月12日,王xx撬门进入兰西县前刘屯李x家平房,盗窃现金100元,被其挥霍。4、2012年12月18日,王xx撬窗进入兰西县东环路东环幼儿园胡同内姜xx家,盗窃现金500元,被其挥霍。5、2012年3月29日,王xx撬门进入兰西县新河社区河口村路北郝xx家平房,盗得白色国色天香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诺基亚525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两部手机返还给失主郝xx。6、2015年8月6日,王xx伙同吴某(真实姓名不详、在逃)翻墙进入肇州县西环于xx家,之后二人又翻墙跳入于xx邻居张xx家盗窃,均未盗得任何物品。7、2015年8月6日,王xx撬门进入肇州县奋斗街盖xx家平房,盗窃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500元),现金300余元。8、2015年8月11日,王xx伙同吴某翻墙进入肇州县气象局西侧巷道杨xx家平房,用撬棍别开房门锁头进入室内,盗得黄金手链一个(价值人民币4470元),黄金项链一个(价值人民币5066元),黄金戒指一个(价值人民币2384元),白金项链一个(价值人民币1788元),白金戒指一个(价值人民币1192元),獭兔外衣一件(价值人民币200元),现金2200元,后从吴某处分得4000元现金。9、2015年8月份的一天,王xx伙同吴某翻墙进入肇州县奋斗街姜xx家平房院内,拽开纱窗进入室内,盗得现金200元,被其挥霍。10、2015年8月18日,王xx进入肇州县糖厂南侧李x家平房,盗窃现金200余元,被其挥霍。11、2015年8月18日,王xx撬开肇州县糖厂南墙南侧王xx家平房纱窗进入室内,盗得现金200元,被其挥霍。12、2015年8月19日,王xx跳墙进入肇州县建设街残联对面胡同张xx家平房院内,拽开门斗纱窗进入室内,盗得貂皮马夹一件(价值人民币8000元)。13、2015年8月20日,王xx伙同吴某跳墙进入肇州县糖厂南大墙附近马x家院内,撬开纱窗进入室内,盗得现金200余元,被其挥霍。14、2015年8、9月份的一天,王xx撬开肇州县一糖厂南侧附近张xx家平房门锁进入室内,未盗得物品。15、2015年9月8日,王xx在肇州县实验高中对面翻墙进入孟xx家平房,挪开纱窗进入室内,盗窃路由器一台(价值人民币50元),电脑用调制解调吕一台(价值人民币50元),被盗物品已返还失主。16、2015年9月8日,王xx在肇州西环微波站西边胡同翻墙进入吕xx家院子,从窗户进入室内,盗走电脑主机箱一台(价值人民币500元),显示器一台(价值人民币400元),皮箱子一个(价值人民币20元),女士羊绒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00元),U盘一个(价值人民币20元),万年青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50元),硬币一袋49元,被盗物品已返还失主。综上所述,2012年11月23日至2015年9月8日,被告人王xx在肇州县、兰西县盗窃作案17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5490元,盗窃现金4349元,总价值人民币29839元,部分赃物返还失主。经侦查,2015年9月9日,被告人王xx在肇州县先进旅店被肇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办案情况说明、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返回笔录、户籍证明。以上证据证实案件的发生经过及被告人王xx被抓获到案的事实。肇州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二队到肇东市、哈尔滨市阿城区、哈尔滨市道里区核实王xx的判刑情况,均未发现其被判刑;2015年9月9日,肇州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王xx抓获后,发现王xx是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上网逃犯,所以用在逃拘留证将王xx先行羁押,后兰西县公安局将案件移交肇州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王xx持有的一部手机、两块手表、一张身份证、一根蓝色弯头撬棍、一台黑色三星显示器、一台黑色红边框电脑主机、一袋百年滨州酒袋装硬币、一个黑色耐克书包、一个蓝白红拉杆箱、一件红紫色女士大衣。返还吕xx一台黑色红边框电脑主机、一台黑色三星显示器、一件红紫色女士大衣、一个蓝白红拉杆箱、一袋硬币、一块银色万年青手表;返还孟xx一个无限宽带路由器、一个调制解调器。兰西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将犯罪嫌疑人王xx在河口郝xx家盗窃的一部国色天香手机、一部诺基亚5250手机,返还给被害人郝xx。被告人王xx的身份信息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被害人孟xx、吕xx、李x、盖xx、李xx、姜xx、杨xx、于xx、张xx、王xx、张xx、郝xx、李x、姜xx、车xx、郑xx的陈述。被害人孟xx陈述,2015年9月8日下午三点多钟,我从外面回家发现东窗户开着,进屋后发现屋内被翻乱,放在西屋的路由器和wifi被盗。被害人吕xx陈述,2015年9月8日早上8点多钟,我把门窗锁好后离开家,下午3点多钟回到家,发现西屋的窗户开着,门被反锁,屋里被翻得乱七八糟,西屋的电脑和显示器、U盘、一个皮箱子、一件女士羊绒大衣、一块万年青牌手表、一袋硬币被盗走,这些东西应该是用我家皮箱装走的。被害人李x陈述,2015年8月18日中午12点40分从家里出来,把门锁好。下午4点钟回家发现屋内被翻动,被盗一对黄金耳环、一个黄金戒子、一个白金戒子,随后我就报警,这三样首饰的发票现在找不到。被害人盖xx陈述,我在奋斗街东顺铁锅炖路北胡同里的平房,现在交给我二姐盖xx看着,2015年8月6日下午1点30分,我二姐从大庆回来发现家里屋门被撬开,屋里被翻动,我放在家里的一支金钢笔、一台宏基笔记本电脑、一条金项链、一个金佛吊坠、一枚金戒子,一对金镶玉耳坠、现金1600多元被盗,这些物品找不到发票。被害人李xx陈述,我妹夫马x他们家在外地打工,让我给他家看房子。2015年8月20日晚上17点多钟,我回马x家发现房子纱窗被拆下来,屋内被翻动,西屋柜子里钱包内的三十多元钱、东屋柜子里一百多元被盗,共计被盗现金二百多元。被害人姜xx陈述,2015年8月份,在肇州县肇州镇奋斗街五委71号29组,我家纱窗被拽开,屋内被翻动,屋内一共丢大约二百多元钱。被害人杨xx陈述,2015年8月11日早晨8点,我从家出来去邮局汇钱,临走的时候我把屋门和院门都锁上。我到邮局后发现没带身份证,返回家中取身份证,用钥匙打开院门后,发现屋门被撬开、纱窗被撕坏,丢了一条金手链、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子、一条白金项链、一枚白金戒子、现金2200元、一些布票粮票、一件獭兔女士外套。金银首饰没有发票。被害人于xx陈述,2015年8月6日早上7点左右,我出门上班并把门锁好,等到8点钟左右,我接到妹妹的电话说我家被盗,我到家后发现大门被撬开,院里三个小屋被翻乱,丢失一条金项链、一条软包长白山烟。被害人郝xx陈述,2013年3月29日上午8点半,我从家里出去买菜,大约9点钟左右回来,发现我家房门被撬开,我家邻居院里出来一名男子,我怀疑这个人是小偷,一直跟到公共汽车上,在他的座位底下发现我家的国色天香手机,然后我就打电话报警。3月7日我家也被盗一次,当时丢现金5500元钱、一个女士皮夹克、一部诺基亚5250手机、一个女包、三条南京烟、一条红塔山烟。被害人李x陈述,2012年12月8日上午8点多钟,我家在前刘屯路边水产大牌子往南第三个胡同右侧第二家,房门锁头没了,屋里被盗一枚黄金戒子、一个金镶玉的玉坠、一部三星白色手机、一部黑色手机、一张身份证、现金100多元钱。被害人姜xx陈述,2012年12月18日中午11点半左右,我家在兰西县东环路上的东环幼儿园胡同最里面南侧平房被盗,靠胡同一侧后窗户被撬开,2010年购买的一部银灰色松下牌数码相机、现金500元左右被盗。被害人车xx陈述,2012年12月7日下午2点,在兰西县前刘礼仪餐厅胡同往南走道���,我家被盗,房门锁不见了,屋内被翻动,丢失一枚黄金戒子、两枚白金戒子、一个旧的影碟机。被害人郑xx陈述,2012年11月23日下午,在兰西县前刘屯双福酒楼西侧胡同往南走第六胡同西侧第三家被盗,房门锁不见了,壁柜锁也被撬开,丢失一枚白金戒子、一条白金项链、一对白金耳环、现金100元零钱。被害人张xx陈述,2015年8月19日上午9点半左右,我家前院王xx给我打电话说家里进人了(在肇州县肇州镇建设街残联对面西第一个向北的胡同往北西边第三家),我回家后,发现西屋卧室立柜里的一件黑色男士貂皮马夹被盗。被害人王xx陈述,2015年8月18日早上5点半从家里出来(肇州县糖厂南墙南侧平房),把房门锁好,后窗户也关好,下午2点钟,我母亲尹xx回家帮我喂乌龟,打开门一看屋里后纱窗被撬开,我放在西屋立柜背包里的200元钱被盗走。被害人张xx陈述,2015年9月份的一天,我回一糖厂南边的平房,发现门锁被撬开,因为没有什么东西被盗,所以没有报案。3、被告人王xx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2年11月23日至2015年9月8日,在肇州县、兰西县境内入室盗窃17次。4、关于涉案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孟xx被盗的一个wifi路由器价值50元、一个调制解调器价值50元;吕xx被盗的一块万年青手表价值50元;盖xx被盗的一台宏基牌笔记本价值500元;郝xx被盗的一部诺基亚5250手机价值300元、一部国色天香手机价值400元;一件黑色贵妇人牌男士貂皮马夹价值8000元;一台24寸三星牌显示器价值400元;一台杂牌组装电脑主机价值500元;一个U盘价值20元;一件女士羊绒大衣价值100元;一条15克黄金手链价值4470元;一条17克黄金项链价值5066元;一枚8克黄金戒子价值2384元;一条6克白金项链价值1788元;一枚4克白金戒子价值1192元;一件女士獭兔外衣价值200元;一个皮箱价值20元。5、指认照片。被告人王xx指认兰西县五起盗窃现场;指认吕xx家、杨xx家、孟xx家、张xx家、马x家、姜xx家、李x家、王xx家、张xx家、于xx家、张xx家、盖xx家、郝xx家、郑xx家、车xx家、李x家、姜xx家盗窃现场。经质证,被告人王xx对被害人盖xx的陈述有异议,我在她家只偷了一台笔记本,现金300多元。对被害人郝xx的陈述有异议,我没偷过烟和钱,只有手机。对被害人李x的陈述有异议,没有那些东西,只有现金100元。对被害人姜xx的陈述有异议,没有相机,只有现金500元。对被害人车xx��陈述有异议,没有其他东西,只有现金200多元。对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王xx多次入户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赃物部分返还,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崔玉波代理审判员 宋文娟人民陪审员 刘凤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霍金鑫法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