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魏星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x,魏x1,魏x2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999号申请人:魏x,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申请人:魏x1,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申请人:魏x2(曾用名江x),女,1958年8月27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魏x、魏x1与魏x2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6年8月17日经西城区月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继承人魏x3名下在丰台区莲花池南里xx号楼(幢号x)x门x号(房产证号:京房权证丰私成字第x**号)房屋归魏x(身份证号:×××)所有。二、魏x1、魏x2放弃继承丰台区莲花池南里xx号楼(幢号x)x门x号(房产证号:京房权证丰私成字第x**号)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魏x、魏x1与魏x2于2016年8月17日经西城区月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