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之红与王吉同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之红,王吉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1811号申请人王之红。被执行人王吉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之红与被执行人王吉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吉同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被执行人王吉同偿付申请人王之红各项赔偿款1000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602民初3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来 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