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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3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扬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光大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林光彪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光大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林光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财保100号申请人:扬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阳工业园刘庄路6号。法定代表人严建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正霞,江苏谭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卫青,江苏谭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光大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富阳市银湖街道工业功能区(新桥村)。法定代表人林光彪,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林光彪。申请人扬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光大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林光彪20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扬州安顺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光大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林光彪20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扬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戴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