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4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赵素云与袁宝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云,袁宝忠,傅玉林,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4490号原告赵素云,女,194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袁宝忠,男,52岁,汉族,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傅玉林,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宋生,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素云诉被告袁宝忠、傅玉林、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素云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素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潘亚辉审 判 员 纪东辉人民陪审员 齐亚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