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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4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赵素云与袁宝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云,袁宝忠,傅玉林,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4490号原告赵素云,女,194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袁宝忠,男,52岁,汉族,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傅玉林,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宋生,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素云诉被告袁宝忠、傅玉林、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素云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素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潘亚辉审 判 员  纪东辉人民陪审员  齐亚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