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5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钟添印与中山市天天家运多百货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添印,中山市天天家运多百货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5995号原告:钟添印,男,199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中山市天天家运多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经营者:戴辉。原告钟添印诉被告中山市天天家运多百货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钟添印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添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添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添印负担。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安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