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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3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奚惠珍与唐晓清、张明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惠珍,唐晓清,张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3060号申请执行人:奚惠珍。被执行人:唐晓清。被执行人:张明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奚惠珍与被执行人唐晓清、张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与房管部门等机构进行查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唐晓清、张明菊有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5498.78元,尚未执行到位198801.2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买卖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但买卖合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塘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金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