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宏斌与李子佩、谢珊、李红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斌,李子佩,谢珊,李红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056号原告杨宏斌,男,194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许学君,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子佩,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谢珊,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李红宇,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宏斌与被告李子佩、谢珊、李红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宏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宏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宏斌负担。审判员 许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