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夏进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进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943号原告:夏进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人民西路96号。负责人:宋孔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进学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夏进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夏进学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进学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夏进学负担。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