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王文兴与重庆顺治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兴,重庆顺治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财保138号申请人王文兴,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重庆顺治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3567024N。法定代表人:刘冰,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文兴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顺治物流有限公司应得的关于金洋677号货船在重庆市涪陵区港航管理局的补偿款11万元进行保全。担保人李莲、王璞以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兴华中路55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文兴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重庆顺治物流有限公司应得的关于金洋677号货船在重庆市涪陵区港航管理局的补偿款11万元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中仁 更多数据: